第 1 条:缔约方
1.1. 卖方:
头衔:
电子邮件:
电话:
1.2. 买方:
在本协议范围内,买方是指从网站 www.trakiancymbals.com 下单的人。买方在成为会员或下订单时使用的地址和联系信息将作为依据。
第二条 交付
2.1) 对于货到付款的订单,所有接受本协议的人均被视为已提前声明将全额接收其订单。对于未能送达的订单,卖方可以向买方主张合法权利。
2.2) 卖方尽量在一周内将货物发送到 Sürat、Yurtiçi、Mng、Ptt 和 Aras Cargo 分部所在的地区,但在某些地区可能会因货物原因出现延误。trakiancymbals.com 不对延误或未发货负责。
第三条 延迟利息
3.1) 由于付款将通过现金或信用卡进行,卖方将不收取延迟利息。
第四条 一般规定
4.1) 买方声明已阅读并知悉网站 www.trakiancymbals.com 上关于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支付方式和交付的初步信息,并已通过电子方式给予必要的确认。买方;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初步信息,即在订立远程合同之前,卖方确认买方已准确、完整地获得了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地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包含税费在内的产品土耳其里拉价格以及支付和交付信息。
4.2) 合同标的产品将在网站初步信息中说明的期限内,根据买方住所的距离,交付给买方或指定地址的个人/组织,但不得超过法定的30天期限。
4.3) 运费将由买方支付。卖方对由于货运公司在向买方交付产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而导致订购产品未能交付给买方不承担责任。
4.4) 卖方负责按照订单中规定的品质,将合同标的产品完好、完整地交付,并随附保修文件和用户手册(如有)。
4.5) 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之前,卖方可在告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同等质量或价格的不同产品,或取消订单。
4.6) 如果卖方由于无法提供订单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在合同履行义务到期前将此情况通知消费者,并在10天内将全部价款退还给买方。
4.7) 产品交付前,必须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初步信息表。如果产品价格因任何原因未支付或在银行记录中被取消,则视为卖方免除交付产品的义务。
4.8) 产品交付后,如果因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公平或非法使用买方信用卡,且非因买方过错导致相关银行或金融机构未向卖方支付产品价款,买方应在产品已交付给他的前提下,在3天内将产品退还给卖方。在这种情况下,运费由买方承担。
4.9) 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或异常情况(例如妨碍运输的恶劣天气条件或运输中断)导致无法在截止日期前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卖方有义务将此情况通知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行使取消订单的权利、将合同标的产品(如有)替换为可比较的产品以及/或将交货期推迟到妨碍情况消失为止。如果买方取消订单,已支付的总金额将在10天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对于买方通过信用卡进行的付款,产品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7天内退还给相关银行。由于款项退还至银行后反映到买方账户的过程完全与银行交易流程有关,买方承认卖方无法以任何方式干预可能的延迟,并且卖方退还至信用卡的金额可能需要平均2至3周才能由银行反映到买方账户。买方已对此表示接受。
第五条 撤销权
买方;在商品销售的远程合同中,自产品交付给买方本人或指定地址的个人/组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买方可以通过拒绝商品来行使合同撤销权,无需承担任何法律或刑事责任,也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在服务提供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对于在撤销权期限届满前,经消费者同意已开始履行的服务合同,不得行使撤销权。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为了行使撤销权,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卖方,且产品必须未在第六条规定框架内使用。如果行使此权利,
a) 交付给第三方或买方的产品发票,(如果退回产品的发票是公司的,则退货时必须与该机构开具的退货发票一同寄送。以机构名义开具发票的订单退货,除非开具退货发票,否则无法完成。)
b) 退货单,
c) 退回的产品必须完好无损地交付,并随附其包装盒、包装和标准配件(如有)。
d) 卖方有义务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最迟10天内向买方退还全部价款以及使买方承担债务的文件,并在20天内收回货物。
e) 如果由于买方的过错导致商品价值减少或无法退货,买方有义务按过错比例赔偿卖方的损失。
f) 如果由于行使撤销权导致卖方设定的活动限额金额下降,则在活动范围内使用的折扣金额将被取消。
不可行使撤销权的产品:
根据买方意愿或明显的个人需求准备的、因其性质不适合退货且有快速变质风险或可能过期的商品,以及买方已拆开包装的音频或视频录制、软件程序和计算机耗材,根据法规规定不可退款。
第七条 管辖法院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地点及其居住地的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和消费者法院在工业贸易部宣布的价值范围内具有管辖权。
卖方可以将投诉和异议提交给土耳其共和国(T.R.)工业贸易部每年12月确定的货币限额范围内。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地点或其居住地的仲裁委员会或消费者法院提交其问题。有关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所示。
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a) 修订后的第4077号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第5款和第6款中关于消费者问题的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将在上级法院或消费者法院具有约束力证据的较低货币限额为1,161.67土耳其里拉(TL),
b) 在2003年1月8日发布在官方公报第25186号的《消费者问题仲裁委员会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在大都市地位的省份运营的省级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和权审理争议的较低货币限额为3.032,65土耳其里拉(TL)。
本协议乃出于商业目的而签订。